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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完善与侦查能力提高首届侦查行为研究
Dec.2008侦查程序完善与侦查能力提高——首届侦查行为研究会年会暨第八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郭冰(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2008年9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山东警察学院承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在山东济南隆重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部分省市公安机关的代表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近40所高等学府侦查院系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为期两天的大会中,全国近百位侦查学和法学的专家、学者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改革方向”、“侦查的新手段、新措施、新途径、新领域、新模式”、“行为科学视野中的侦查工作与侦查学”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此外,本次会议还有一个重要Et程即国内惟一一个全国性侦查学术团体——“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侦查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也是侦查学研究史上值得记录的一个新里程。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与会论文以及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成立“侦查行为研究会”隶属于国家一级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九个分会之一。侦查行为研究会秉承行为法学会的独特研究思路,旨在从人的行为和社会形态出发,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为行为导向,运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侦查学,特别是研究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和发展变化规律,以解决侦查实践中的问题,推进侦查行为走向科学化。侦查行为研究会的成立为我国侦查学研究引入了新的方法,开辟了新的领域,也使侦查学研究耳目一新。在“侦查行为研究会”成立之前,我国尚无一家全国性的侦查学术团体。然而,全国性的侦查学术活动却比较活跃,最具代表性的首推“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该活动肇始于2001年,一年一度的侦查学术会议稳定、规范。侦查行为研究会是以在此活动历时八年的运转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学术骨干队伍为基础,吸收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而组成的。此次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并举行了第一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的领导成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当选为会长。《侦查论坛》作为侦查行为研究会的会刊。研究会将成立秘书处、侦查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行为规范研究中心、犯罪行为研究中心、侦查程序研究中心、刑事犯罪对策研究中心、涉外侦查研究中心、《侦查论坛》编辑部等机构,全面展开研究活动。鉴于侦查行为研究会的特殊背景,其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局限于同行为科学相关联的侦查问题,所有侦查理论和侦查实务论题均为侦查行为研究会的研究范畴。侦查行为研究作者简介:郭冰,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会成立之后,一年一度的“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与“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年会”合并举行。侦查行为研究会的成立,应当说是侦查学研究发展到一定水平,学术成果累积到相当程度,研究队伍发展到相应规模的结果,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客观需求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行为研究会的成立体现了“水到渠成”的学术必然。侦查行为研究会最基本的价值功能,就是优化侦查行为研究的学术环境,促进侦查行为研究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精细化。与会代表一致表示,成立侦查行为研究会,对今后加强理论工作的研究,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将提供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今后侦查行为研究会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的场所,同时它也会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改革方向刑事诉讼法正处在紧锣密鼓的修改过程中,侦查程序改革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近年来,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法治研究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侦查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次大会延续这个话题,探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改革方向”问题。与往年不同之处在于,本次会议明确了侦查程序研究的视角与价值取向,且更强调改革的现实分析与具体改革方向等内容。(一)侦查程序研究的视角与价值取向虽然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但侦查学的研究并不完全附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侦查学者也渐渐意识到了侦查学自身的研究视角,提出“二元视角”、“侦查双重属性”等观点。也认识到侦查程序的内容,一方面是限制侦查权力运作的程序性制度和规则;另一方面是保障和促进侦查效能的程序性制度和规则。年会研究的群体具有多样性,与会代表既有公安实战部门的专家、公安院校有侦查学背景的学者,也有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方面的专家。但大会坚持侦查学研究目的和价值取向的主导性,大家共同探讨的初衷在于积极吸收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成果,全面推进侦查的现代化水平。因此,年会一方面更加关注侦查效率和效益问题,使我国有关侦查问题的刑事诉讼立法能够稳妥可行、有序推进;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具有侦查学背景的会员在侦查理论研究和侦查活动中更加关注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从而推进我国侦查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二)侦查程序改革的困境与难点樊崇义会长首先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困境,将影响和制约改革的现实冲突总结为五个方面的矛盾: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没有定论;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同社会治安之间的矛盾;解决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问题;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一些改革措施和方法需要加强实证研究等。针对此困境,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现存问题的发现能力和与将来可能存在问题的预见能力。由于侦查机关强制措施、搜查、扣押的违法使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在目前人权问题不断得以关注的情况下,较多受到人们的关注,也的确是我国目前侦查程序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但从侦查学的研究角度,这些问题虽然重要,却只是一些表层的问题,是更深层问题的具体表现或结果。这个深层次的问题有制度上的,也有观念层面上的。因此,我国目前侦查现状中急需解决的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侦查手段技术含量低,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种以口供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作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的观念,直接导致羁押包括拘留与逮捕被异化为一种主要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强制措施,随之而来当然是超期羁押、变相刑讯逼供或刑讯逼供;二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主体性缺失问题。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机关任意支配的一个配角,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聘请律师积极搜集证据,针对指控予以辩解等。·120·侦查程序完善与侦查能力提高——首届侦查行为研究会年会暨第八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三)侦查程序改革的思路与方向关于完善侦查程序的问题,年会讨论重点在于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日程不断临近的情况下,走本土化的完善侦查程序之路。樊崇义会长提出,侦查程序改革首先要在观念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把同刑事犯罪斗争的方式,从控制犯罪模式走上法律正当程序模式;第二个方向性问题是,侦查的内容主要是侦破案件、搜集证据,那么对证据的应用,如何从“口供本位”、“以人证为本”转向“以实、物证为本位”。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刑诉法经过修改后会具有何种重大变化尚无定论,但有些侦查程序的改革是必然的。如有学者认为,从目前相关论述以及司法实践的一些改革试点及它有可能影响到侦查程序改革的变动来看,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刑事诉讼模式中抗辩性因素增强,随之而来的是庭审有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将会更多的由控辩双方来承担;二是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为了从程序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庭前刑事和解可能会被制度化,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等。结合这些改革方向,有学者提出,侦查程序应当实现几个方面的“转向”:一是“侦查程序转向诉前调查取证程序”,侦查程序改革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体性地位的确定,必须通过具体制度来体现;二是“权力失范转向权利救济”,我国目前侦查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根源在于侦查权的行使缺少必要的规范和制约,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侦查权行使的诉讼化改造,而在于一方面通过法律对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与条件进行严格规范,以使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建立一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措施,在给与权利受到侵害之人救济的同时,通过给与违法的侦查人员实体制裁而预防违法侦查行为;三是“程序相对封闭转向程序适度公开”,从而防止侦查人员违法侦查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涉嫌的罪名与理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在不影响事实发现的前提下,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四是“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除了严格规范逮捕、拘留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尽量减少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冲突外,还必须转变诉讼观念,大力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信息网络系统,健全和完善收集、使用物证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大对刑事诉讼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家型侦查队伍等。(四)侦查程序改革中的具体问题与会代表除了关注侦查程序改革的理念和大方向外,还纷纷从各自的关注点和工作实务角度提出了很多具体问题,如鉴定结论如何定位,是否应改为“鉴定人意见”;证据种类是否增加电子数据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如何运用,是否放在视听资料之中,效力按照视听资料来用;测谎证据的使用问题,是不是一种独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自白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问题;从证据角度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技侦手段的立法问题等。总体而言,关于侦查程序的改革,学者们本着一种积极、务实的态度进行讨论,并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三、侦查能力建设与侦查的新路径目前我国正处在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是侦查部门的主要工作。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和其它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面临着任务重、部门多、困难大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特别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高科技犯罪、高智能化犯罪等新的情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加强侦查力量的组织、科技手段的应用和理论方面的研究。因此,与会代表主要围绕如何提高侦查能力,从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侦查措施的强化、侦查手段的建设、侦查途径的拓展、侦查模式的优化、侦查设施的改善、侦查装备的更新等方面进行了探讨。·121·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一)侦查职权的优化配置与侦查创新问题侦查职权在国家职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国家安全、保证行政职权正常运行方面是不能代替的,而且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重点工程之一。要解决好公安职权的优化配置,既要总结成功经验,坚持后发扬;又要找准侦查配置不优化的地方,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使整个社会规范有序运行。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首先从国家职权宏观上配置的不够科学出发,就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各自不越权、不错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了侦查职权配置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建议使公安人员从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对涉及国家或社会安全的情况提高预防能力等。(二)提高侦查能力的新手段问题面对复杂严峻的犯罪形势,在继承行之有效的传统侦查手段的同时,代表们提出要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审时度势,对侦查理念作出适当调整,不断提高动态社会治安条件下的侦查能力,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人财物大流动环境下,强化人口管理,实现“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并重。主要通过加强人EI管理,采用“从人到案”的模式,加强对刑嫌人员、重点人口和有前科人员、暂住人口的管理,“以静制动”,有效应对流窜犯罪,弥补“从案到人”侦查模式的不足。第二,强化高科技手段运用,拓宽侦查渠道。侦查人员要时刻关注各种高科技知识,并及时将其运用到侦查破案之中,例如DNA技术和微量物质检验、电信监控手段、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第三,强化信息的采集运用,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侦查人员要善于将信息综合起来,这些信息既包括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也包括其他行业掌握的信息,例如利用信息预防犯罪、侦破案件,网上追逃,跨区域协作办案等。第四,对不容易发现犯罪现场的案件(如拐卖犯罪)、理论上被害人可能报案但实际上被害人未能报案的案件、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件,应强化刑事情报工作,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第五,强化互联网管控,运用网侦手段进行侦查、追捕在逃人员,用互联网信息证实犯罪等。(三)侦查新模式的研究与运用在这次年会中也可喜的看到,侦查理论研究不断地迈上了新的台阶,一些新的侦查理论不单是理论研究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应用到公安侦查工作的实际工作中去,对侦破犯罪,加强打击犯罪工作的力度和质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较有代表性是“三定侦查法”的创新与运用。“三定侦查法”是郑州犯罪心理画像协会(Zheng— zhouCrimianlProfilingAssociation,CPA)会长、郑州市公安局杨玉章副局长,借鉴欧美等西方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侦查实务和自己近30年的刑事侦查经验总结而成的。“三定侦查法”即“定性质、解析犯罪动机,定范围、指明侦查方向,定脸谱、进行犯罪心理画像”,“定性质、定范围、定脸谱”是这种侦查模式的三大模块,是递进的结构:通过现场物证分析、行为证据分析,被害人分析及现场感知人心理分析等,解析案件性质和犯罪动机;通过“八看”和“五说”,划定侦查范围;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描绘犯罪行为人特征,结合案件性质、作案动机,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寻找与刻画出的脸谱相一致的人员。“三定侦查法”运用了犯罪心理画像理论中的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方法,有选择地吸收了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的成果,突破了单纯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特征描绘的思维模式,是一种运用犯罪心理画像理论的新型侦查模式。这套新型的工作模式贴近实战,可操作性强,具有鲜明的特点。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特别是杀人案件、系列案件以及具有典型特征的疑难案件。四、行为科学视野中的侦查工作与侦查学与往年侦查论坛活动的不同之处在于此次年会对应主题,提出了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从行为科学·122·侦查程序完善与侦查能力提高——首届侦查行为研究会年会暨第八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的视角,利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综合知识,对侦查活动及其效果进行研究。尤其是运用这些综合知识研究侦查主体的本能、情感、情绪、非逻辑态度等非智力因素和非物质要素对侦查效果的影响,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犯罪人人际关系对犯罪活动的影响等。与会学者纷纷从各个角度发表了侦查学新领域研究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一)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学者们首先肯定了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有学者指出:综观我国学界在侦查研究领域里已经产出的学术成果,尽管它们从多维视角对侦查的有关理论和技术问题作了颇有见地的论述,并为侦查学理论体系的构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总体而论,这些成果大多建立在政治学和法学的理论平台上,或者建立在非整合态的科学平台上,这样的情形一方面让我们的侦查研究者在上述领域取得了不少骄人的成果;另一方面,在侦查理论的基本命题、假设的选择、确立和论证方面,也凸显了我国侦查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跨学科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局限和不足,并集中反映了侦查研究成果在政策、法律制定与执行方面存在着的价值效用不足的痼疾。这些问题正反映出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二)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思路与构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王均平院长从三个方面提出加强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构想:一是要明确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侦查行为概念、侦查行为结构、侦查行为关系、侦查行为管理、侦查行为标准化、侦查行为精细化等基本范畴、命题、假设需要进行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侦查行为研究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石。二是加强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难点问题在于优化研究环境、营建多样化的学术平台。期待研究会能够在侦查行为研究的学术团队建设中,有步骤、有成效地凝聚有志于侦查行为理论与实务创新的全国各个领域的研究者、推行侦查行为学术研究的科学规则,保障侦查行为学术研究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与标杆化。三是加强侦查行为科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在于创新研究范式。为了改变侦查行为研究客观存在的这种学术惯性和成果结构,促进侦查行为理论及其研究的科学化,有效回应和谐社会构建、司法环境变化对侦查行为理论及其研究提出的新挑战,侦查行为理论研究视角的选择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完成三个转化:首先,从政治学向经济学、心理学转化,构建整合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侦查行为研究新范式。其次,从法学向社会学、管理学转化,构建整合法学、社会性、管理学研究方法的侦查行为研究新范式。最后,从科学分野状态向科学整合格局转化,构建整合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信息科学研究方法的侦查行为研究新范式。(三)提高侦查指挥能力侦查指挥是侦查指挥员对发生的刑事案件,组织专门力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手段,查明案情,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的领导工作。侦查指挥对侦查行为起着支配作用,影响着侦查行为的进行和结局。但会议探讨中学者们指出,目前我国侦查实践对侦查指挥的研究和重视不够,以致出现部分指挥人员缺少侦查决策理论的系统学习和实践,侦查指挥活动简单化、粗放化,或选择的侦查对策缺少科学、充分的论证,或在具体侦查活动中,侦查思维不开阔、缺少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和技术的意识和能力,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甚至形成侦查僵局,难以实现预期的侦查目的和应有的侦查效益。广东警官学院任克勤教授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分析了如何提高侦查指挥能力,认为侦查指挥能力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侦查认识能力,属于“知”的因素,包括深邃的洞察力、系统的思考能力、持续的创新力,是开展侦查指挥活动的基础;侦查管理能力,属于“行”的因素,为顺利开展侦查指挥活动创造了条件;侦查指挥员的意志和情绪,属于“意”的因素,包括周详的运筹力、果断的决策力、良好的控制、协调力等,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指挥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从以上能力出发,通过实战锻炼、理论学习、案例总结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指挥能力。.12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四)侦查行为激励机制与侦查集体的凝聚力学者们还从侦查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发生发展变化规律角度,侦查主体之间——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人际互动的角度,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互动关系等角度,探讨了如何提高侦查水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桂芬副教授根据行为科学中的群体行为理论和领导行为理论分析了侦查集体的凝聚力,指出:凝聚力的强弱决定侦查集体的战斗力和侦查人员的主观幸福感;领导方式对侦查集体凝聚力有一定影响,适合于侦查行为的领导方式是“主管人提出问题,征求大家意见,然后做出决策”;侦查集体自身的结构与功能有助于凝聚力的形成。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奖励、通过鼓励参与决策和讨论避免去个性化的不利影响、利用互补性和接近性原理配备侦查力量、发挥侦查指挥人员的非权力影响等方法,提高侦查集体凝聚力。此外,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戴宁教授也从行为科学的激励机制出发,提出警衔制度的改革,旨在构建一个科学的、不以个人好恶决定的激励机制。提出警衔制度是国家给予民警个人从警工作情况的一种确认制度,对警衔的授予和晋升必须改革现行严重依附职务(级)和工龄的做法,建立一套科学的、客观的、独立的个人评价体系,从而形成能体现个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水平、警察知识和技能、突出贡献等内容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包括通过严格警衔晋升,体现竞争性;首次授衔与正常晋升区别对待;实行个人身份与单位性质分离;民警待遇依警衔体现等一系列改革,要求使警衔基本做到判断一位民警的个人主要工作情况及能力水平的标志。从而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门化和职业化建设,帮助民警素质的提高和队伍战斗力的提升,提高民警的敬业精神,提升民警公正执法的能力。(责任编辑:吴飞飞)第16卷第6期2008年12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N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V01.16NO.6DeC.2008
文章来源:《心理与行为研究》 网址: http://www.xlyxwyj.cn/qikandaodu/2021/0504/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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